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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3-09-14 14:57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关于2023-2024年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部署要求,在集团全域范围内实行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谷物、豆类等农作物收货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禁烧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三、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做好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悬挂横幅、发放禁烧告知书等方式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综合利用的好处和有效途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还田和“五化”利用技术,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七、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发生农作物秸秆焚烧火点的,集团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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