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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5-31 09:57来源:社会事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参照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工作内容、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库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遴选面向社会,专家库专家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或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库根据专业领域类别不同分类设置,擅长多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可交叉入库,专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环境政策标准及规划管理;


(二)环境影响评价(含核与辐射类)和排污许可管理;


(三)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核与辐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评审;


(四)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化;


(五)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六)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专家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咨询评审活动。


第四条 专家库由集团生态委员会设立,集团生态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审核专家资格,并对专家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在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时临时组成的专家组由集团生态委办公室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集团环境领域咨询评审服务工作,为集团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跟踪分析集团各单位、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及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接受集团等相关部门的委托,对集团各级单位和部门在项目审批验收、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措施、行政处罚、业务培训等方面以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提供咨询评审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受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调查,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事故调查、环境与生态恢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四)参与生态环境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有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环境管理咨询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集团生态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库的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入库期间参与工作;


(二)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集团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各类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专家管理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地方法规政策要求,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国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了解生态环境项目评审及咨询基本程序,能够为集团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且从事环保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人员;具有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环保相关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人员,在相关领域有专业特长或学术成就的,经所在单位或组织证实的,可申请入库;


(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法律、纪律方面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和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的方式。


(一)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并在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上盖章;


(二)定向邀请。已入选省级专家库的专家采用定向邀请入库,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专家库入库条件提出专家人选。


第十条 专家(含定向邀请人选)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二)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对申请内容及其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集团生态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资格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定向邀请人选在集团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经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正式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 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不予入库;入库期间发生前述情形,取消在库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咨询评价服务的规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在专项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咨询评价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三)发现与受邀参与的专项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守工作纪律,对专项工作中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和参与咨询评价的过程情况保密。


第四章专家库管理


第十五条 咨询评审工作结束后,邀请单位对专家信誉进行评价,作为专家抽(选)取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出现重大失误,对集团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按应承要求参加业务研究、技术论证、工作咨询、评估、评审工作2次及以上;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咨询、评估、评审过程中把关不严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


(四)与被评估、评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估、评审公正性,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


(五)泄露在评估、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六)获取专家咨询费以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


(七)本人主动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咨询评审项目组织单位根据需要,明确提出专家组专业(行业)组成结构、专家专业、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等条件,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提出回避请求:


1. 咨询服务的对象是受邀单位、机构的;


2. 参与过咨询服务项目相关专项工作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3. 父母、夫妻、子女等直系亲属是咨询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担任高层职务的;


4. 参与过被评价单位报告审核的,再被抽取参加该单位验收的;


5.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十七条 集团专家不能满足咨询评审活动的实际需求时,可以从国家、省专家库中邀请所需专家。


第十八条 入库专家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集团生态委办公室申报修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集团生态委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专家名单集中更新。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专家承担集团安排任务所发生的应报销费用,由具体使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或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有关依据支付。专家执行指派任务期间工伤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单位应积极支持本单位生态环境专家参加集团及相关单位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邀请生态环境专家开展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生态环境专家,集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分公司、哈尔滨有限公司,集团各直属企业,集团各部门,集团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农(牧)场在生态环境领域咨询评审活动中,需使用集团生态环境专家库资源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生态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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